关于在广东省科学院系统内公开选拔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公告

来源:广东省科学院 时间:2020-07-15

  院属各单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科学院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2020年修订)》(粤科院党〔202029号),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在省科学院系统内公开选拔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适原则;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得到群众认可。

  3.具有履行领导岗位必备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应的管理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我院的规章制度,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献身科学事业,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创新发展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胸怀宽阔,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2年及以上副职任职经历;

  4.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19676月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一)动议: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关于选拔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动议》,报院党委会研究。

  (二)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启动在省科学院系统内公开选拔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工作。

  (三)审定工作方案:根据院党委的决定,院人力资源部制定《关于公开选拔省科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工作方案》报院党委会审议。

  (四)发布选拔公告:院党委会研究审定本工作方案后,院人力资源部在省科学院网站和院属单位发布《关于在省科学院系统内公开选拔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公告》。

  (五)成立答辩评议小组:由院领导、机关在职副厅级干部、机关部门正职和院属相关单位1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答辩评议小组。

  (六)个人报名:参加公开选拔报名人员填写《省科学院公开选拔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名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及反映个人能力水平的材料扫描件,一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gdskxy@gdas.gd.cn(所有原件在参加答辩前提供),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721日(星期二)下午5时前。

  (七)资格审查:院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告的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其本人。

  (八)召开公开选拔答辩会:答辩评议小组2020727日(星期一)召开公开选拔答辩会,参加答辩人员以PPT形式作进行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教育和工作经历、主要工作业绩和工作设想四个方面,并进行答辩(报告时间20分钟,答辩时间5分钟)。院人力资源部汇总答辩评议结果,并向院党委汇报。

  (九)确定考察对象:院党委根据公开选拔答辩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和个人事项查核:向省纪委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向省科学院机关纪委征求政治表现、党风廉政意见,按规定审核人事档案和查核个人有关事项。经反馈无异议后,启动组织考察。

  (十一)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

  (十二)确定拟聘人选:院党委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十三)公示:拟聘人选在省科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四)任前谈话:院党委领导与拟聘人选进行任前谈话。

  (十五)发文聘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自发文之日起一年。

  四、工作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院人力资源部 

  20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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