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结合《广东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方案》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照“聚焦创新、突出特色、竞争择优、避免重复”的建设原则,围绕我省学科发展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建设布局。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包括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二者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境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发展。
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广东省境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采用省市联动共建、地市投入为主方式,以提升我省区域发展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区域发展和特色学科发展提供前瞻性知识储备。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二)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科技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提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联合建设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厅备案。
(三)配合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四)审议省重点实验室重大变更。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二)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技术集成、高端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及产学研合作。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要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五)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和行业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立项条件。
凡广东省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新型研发机构(不受国家、部委、外省市隶属关系的限制)等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请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应符合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 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二)研究方向较稳定,具有一定优势,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研发能力和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该领域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能力;
(三)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有创新性并具有特色;
(四)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学风正派,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和献身科学的精神;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
(五)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六)依托单位重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能给予稳定的支持,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保证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
(七)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重点面向区域优势特色领域和学科,符合地市、区域发展需要,申报须经地市科技局书面推荐,原则上还需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
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材料受理。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编写申报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通过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 审批立项。
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意见,审定支持项目和经费,省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两部门共同下达立项经费。
批准立项后,省重点实验室须针对实验室未来发展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上报科技厅备案。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和建设方案将作为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相关地市科技局需与省科技厅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共建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分为建设期和运行期,自立项年度起三年为建设期,建设期满且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行期。
第十四条 省财政设立财政专项资助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对建设期内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建设期依托单位自筹资助强度应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强度。建设到期后省财政视建设情况对运行期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开放运行经费,鼓励依托单位自筹资金用于实验室开放运行。新增自筹资金鼓励多元化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纵向/横向经费。
批准建设的省市共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资金主要由地方科技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出资,依托单位自筹经费不限于自有资金、纵向/横向经费。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等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财政视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财政资助专项经费遵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执行,主要用于建设、运行期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对外开放共享等,其中对外开放课题经费比例不得低于财政经费的20%,对外开放课题向实验室外部开放,用于支持实验室同领域、同方向相关研究,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申请本实验室对外开放课题。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由省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
省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由依托单位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的,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并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3年,建设期满后应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按实施方案和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对无正当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以及建设期验收不合格的在建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单位下属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的学术管理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省重点实验室接受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批准并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1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委员1/3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固定人员不得少于20名。要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开放共享制度,设立开放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大开放力度向社会公众开放;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提高实验室协同创新能力;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财政经费购置的原值30万台/套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广东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创新机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人员在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机构署名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的成果,不得作为省重点实验室成果参与验收与考核评估。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省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秘书岗位,协助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及时上报实验室运行管理信息,每年10月底前须在广东省实验室体系管理平台上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对下属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自评,各依托单位依据实验室上报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表》,按照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分表出具自评结果后报科技厅备案。年度自评结果将作为后续绩效评估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实行绩效评估,优胜劣汰。3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开放运行满3年的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参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省科技厅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省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指标包括学科目标与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及其转化、学术技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运行与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评估程序是:省科技厅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参评省重点实验室应按时、如实提交考核评估申请材料,参加书面材料评审、现场考察,确定考核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对参加考核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成绩,确定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分级给予运行经费奖励。对进入国家级实验室行列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和运行经费支持。对评估考核优秀的优先考虑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对绩效评估中根据专家意见需整改的省重点实验室,要进行人员重组或结构调整,限期1年整改,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省科技管理部门可调整省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其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在建期间,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与建设内容应与实施方案和合同书内容保持一致。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经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调整报告报省科技厅审批后,方可通过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变更流程。
第三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应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方可通过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变更流程,同时应将变更材料报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固定人员变更(不超过固定人员比例1/3)、周期变更、经费使用变更的,须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予以变更。人员变更比例超过固定人员1/3的,需要依托单位出具变更理由,同时应对原有实验室出具评估报告后提交变更申请。
第三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依托单位更名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验室依托单位的,需撤销原有省重点实验室称号,以新依托单位名义重新申请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省市共建类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xx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co-sponsored by province and city of xx”。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粤科财字〔2012〕58号)同时终止执行。